ASPICE 標準解讀

ASPICE標準: SPL 供應流程概述

本文章為ASPICE標準的供應流程概述。供應流程共計有兩個流程,分別為SPL.1及SPL.2;其中SPL.2流程隸屬於ASPICE VDA 延伸範圍(Extended Scope)。儘管供應流程並沒有直接包含在VDA Scope中,但是在一般進行專案管理時,產品發佈的管理亦是許多評鑑師考核的重點項目。

本文章為「ASPICE v3.1標準解讀」系列文章,筆者將針對ASPICE標準的整個採購流程提供解讀與說明,期許本篇文章能夠為讀者,解決標準導入時的疑惑。


前言

如下圖所示,「SPL採購流程」隸屬主要生命週期。在ASPICE VDA Scope中,並未將任何採購流程納入,僅有「SPL.2產品發佈」被納入VDA Extended Scope中。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公司僅被客戶要求VDA Scope,通常在客戶評鑑「MAN.3 專案管理流程」、「SUP.8 建構(組態)管理流程」時,也會諮詢產品發佈的相關觀念。

SPL供應流程-ASPICE標準3.1版

SPL供應流程概述

ASPICE標準(v3.1版)所提到的供應流程,包含以下:

  • SPL.1 供應商招標
  • SPL.2 產品發佈

筆者將「ASPICE標準」的供應流程,繪製成一張流程圖,請參考下圖。

SPL供應流程圖

在供應流程中共有兩個角色,分別是「客戶(Customer)」和「公司自身」。在供應流程,初步可分成三個階段,請參考後續說明。

額外說明 -- 供應流程圖額外參考

建議讀者可以搭配閱讀ACQ採購流程。採購流程的觀點與供應流程剛好是相反的,在採購流程中,公司自身所扮演的角色是客戶,將公司的案子發包給外部的供應商;供應流程中,則是公司自身扮演著供應商的身分,在取得客戶的案子後,進行相應的開發,並於開發過程/或完成後,交付產品給客戶。

(S1)階段1: 供應商招標

在此階段中,公司自身要參與客戶端的專案招標,並針對客戶提供的徵求建議書(RFP)、報價邀請書(RFQ)進行評估與確認,待與客戶確認完畢後,即簽訂協議/合約。

SPL.1即是針對這段過程所訂定的流程;值得一提的是,公司在參與招標過程的團隊,通常是跨功能小組(Cross Function Team),這個小組集合了跟產品相關的人員,包含技術(硬體、機構、軟體)、專案管理、採購、報價等成員。

一旦客戶授予協議/合約(上圖中的T1時間點),專案即符合啟動的條件,這個時候,通常會召開一個啟動會議,指派專案的專責人員,並整理招標過程的相關資料,轉進專案管理。

額外說明 -- 供應商招標過程的專案可行性評估

在專案管理流程(MAN.3)中,BP3提到要進行專案的可行性評估;在供應商招標流程(SPL.1)中,BP4也提到要評估客戶的徵求建議書(RFP),這兩種評估有什麼不同?

前者是專案成案之後,針對專案限制及客戶需求進行評估,以利需求的澄清與變更;後者是專案成案前,針對客戶需求及自身公司的資源狀態進行評估,以利取得客戶的信任及後續的報價。

(S2)階段2: 開發及交付產品

專案成案後,專案團隊透過需求獲取流程(SYS.1)向客戶獲取專案需求,並依此制定專案計畫書及開展工程開發流程(V-model)。值得一提的是,專案計畫書應交代產品發佈時機,及相關的發佈細節。

當左半邊設計流程(SYS.2 – SYS.3, SWE.1 – SWE.3 DD)完成後,專案進入開發階段(SWE.3 UC),專案團隊將因應客戶需求,陸續透過產品發佈流程(SPL.2)發佈產品給客戶。

當右半邊的測試流程(SWE.4 – SWE.6, SYS.4 – SYS.5)完成後,專案團隊透過發佈流程(SPL.2)進行最後一次的產品發佈。如果客戶接受最後一次提交的產品(或稱樣品),專案團隊將會收到「接受許可」(上圖中的T2時間點),接著就會進到階段3。

額外說明 -- 產品發佈時機

產品發佈時機,一般將依據客戶的產品交付時程而訂定;其次,企業如果有制定其他品質流程(例如: APQP),亦須將內部流程的時機納入考量。如上圖所述,常規的發佈時機通常落在SWE.6及SYS.5之後。

除了上述常規發佈時機外,客戶有時也會在專案開發階段提出臨時的交付時機(例如: 要求針對特定幾項需求,先交付基礎功能的硬體或軟體)。如上圖所述,臨時交付時機通常落在SWE.3 UC之後的任何一個時機點。
額外說明 -- 產品發佈在不同評鑑範圍的相對應證據

由於SPL.2屬於VDA Extended Scope的範圍,如果讀者的公司並沒有被客戶要求此驗證範圍,那麼應該就不會將SPL.2納入導入範圍,但是,這不表示評鑑時不需要提供產品發佈的資訊。以專案管理的角度來看,「產品發佈」屬於關鍵資訊,不論評鑑範圍為何,評鑑師通常都會詢問。(MAN.3 BP1: Define the scope of work - 定義專案的範圍)

筆者試著將產品發佈於VDA Scope和VDA Extended Scope兩個不同驗證範圍的證據做一些整理,請參考下圖。

VDA Scope: 產品發佈的資訊應被包含在專案計畫中,專案計畫應簡單的表述產品發佈的時機以及相對應的發佈要求(備註: 可以透過一個章節來描述),建構管理計畫應簡單的描述產品構建程序(Build Procedure)及發佈程序(Release Procedure)。

VDA Extended Scope: 產品發佈的相關資訊可以彙整撰寫在發佈計畫書,其中包含詳細的發佈時機及相對應的發佈要求,亦包含產品構件程序及發佈程序。

筆者備註:

這邊所提到的差異是關於證據的展現。由於VDA Scope並不會檢查到產品發佈的執行證據,因此僅需要在計畫中提到發佈的相應資訊即可。VDA Extended Scope因為有將SPL.2納入,在評鑑時會需要看到細部的執行證據,因此建議在撰寫計畫時,有更詳細的描述。
產品發佈資訊於不同驗證範圍的證據差異

(S3)階段3: 量產/其他 (或稱「開發後階段」)

當進入此階段表示專案開發階段完成,後續階段被稱之為「開發後階段」(Post-Development)。ASPICE標準基本上並未對這個階段有任何的描述,如若是對於開發後階段要求有興趣的讀者,筆者建議可以再延伸閱讀功能安全標準(ISO 26262)網絡安全標準(ISO 2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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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ITTEN BY
David Lin

現任國際標準輔導顧問及評鑑師;
在這個網站,我將分享一些產業新知、趨勢以及標準的解讀與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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