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更新 2026/7/21) EU CRA 適用哪些產品?本文整理硬體、軟體、元件、連網產品、B2B、自用、FOSS及排除情形等常見問題,協助企業初步判斷產品是否落入 EU CRA的適用範圍。
EU CRA 適用哪些產品?
這個問題,看似簡單,實際判斷時,似乎又挺複雜的。
先來看看定義:
EU CRA 主要規範的對象,是在歐盟市場上提供的「具數位元素之產品(Products with Digital Elements)」,包括硬體、軟體,以及單獨投放市場的軟體或硬體組件。
簡單來說,產品需要同時滿足三個條件,才會被歸類在EU CRA的適用範圍:
- 屬於「具數位元素之產品」
- 提供至歐盟市場
- 產品的用途,會直接或間接、以邏輯或實體方式,與其他裝置或網路進行資料連接。
筆者註記:產品的用途
上述內容是為了簡化描述,關於EU CRA所提及的產品用途,可以分為兩類:
* 預定用途(Intended Purpose)
簡單來說就是:製造商原本規劃、設計或宣稱的產品用途。
通常可以從產品說明書、操作手冊、技術文件、產品規格、網站介紹或行銷資料中確認。例如:製造商宣稱智慧手錶可與手機 App 同步健康資料,這個連線同步資料的功能,就是「產品的預定用途」。
* 可合理預見的使用方式(Reasonably Foreseeable Use)
簡單來說就是:即使製造商沒有明確宣稱,但依照產品的設計、功能、使用環境及一般使用習慣,可以合理預期使用者會這樣使用產品。
值得注意的是,這不代表任何 「不正常」或「刻意濫用」的情況都要納入,而是指製造商在合理情況下,應該能預見的使用方式。
例如:產品提供藍牙、Wi-Fi、USB 或網路介面,即使說明書沒有詳細描述所有連線情境,若使用者通常會透過這些介面與其他裝置交換資料,仍可能被視為「可合理預見的使用方式」。
EU CRA :有關「範圍」的基本問題
以下,筆者整理EU CRA法規的定義,列出跟EU CRA範圍有關的問題。
Q1: 什麼產品屬於「具數位元素之產品」?
首先,要確認評估對象是否符合 EU CRA 對「具數位元素之產品」的定義。
這類產品可能包括:
- 軟體產品
- 硬體產品
- 單獨投放市場的軟體元件
- 單獨投放市場的硬體元件
- 符合法規定義的遠端資料處理解決方案
EU CRA 所稱的硬體,是指能夠處理、儲存或傳輸數位資料的實體電子資訊系統或其部分;元件則是指預定整合至電子資訊系統中的軟體或硬體。
不只有完整設備才需要評估
具數位元素之產品不只包含完整的終端設備,下列產品也可能符合其定義:
- 可下載並安裝的應用程式或獨立軟體
- 單獨提供、預定整合至設備中的韌體或軟體
- 與硬體一同提供的作業系統、驅動程式或開發工具
- 積體電路、主機板、感測器等硬體元件
- 智慧型手機、筆記型電腦及智慧家電
- 工業物聯網設備及具有數位功能的機械設備。
因此,不能只針對最終完成的設備進行 EU CRA 評估。單獨提供至市場的軟體、韌體、函式庫、晶片、感測器或其他硬體元件,也可能需要進一步判斷。
符合上述定義,不代表一定適用 EU CRA
確認產品符合「具數位元素之產品」的定義後,仍需要繼續判斷:
* 是否投放或提供至歐盟市場;
* 預期用途或可合理預見的使用方式,是否包含與設備或網路建立直接或間接的資料連線;
* 是否屬於 EU CRA 明文排除或受其他特定歐盟法規規範的產品。
請參考以下...Q2、Q3、...
法規參考:
EU CRA Article 2:適用範圍
EU CRA Article 3(1):具數位元素之產品
EU CRA Article 3(2):遠端資料處理
EU CRA Article 3(4):軟體
EU CRA Article 3(5):硬體
EU CRA Article 3(6):元件
Q2: 產品是否提供至歐盟市場?
EU CRA 是歐盟的產品法規,因此適用於當產品提供至歐盟市場的情境。
依據 EU CRA Article 3 之定義:
- 投放市場(Placing on the Market):產品第一次在歐盟市場被提供。
- 提供至市場(Making Available on the Market):在商業活動中,將產品提供於歐盟市場進行流通或使用,不論是收費或免費。
下列的幾種情況,都可能屬於提供至歐盟市場:
- 直接銷售給歐盟消費者;
- 提供給歐盟境內的企業客戶;
- 透過進口商、經銷商或線上平台提供;
- 在商業活動中免費提供軟體或產品;
- 將軟體、韌體或硬體元件,單獨提供給其他企業整合使用。
產品在哪裡開發或製造,通常不是關鍵;產品是否在商業活動中被提供至歐盟市場,才是 EU CRA 適用範圍的重要判斷條件。
筆者註記:開發地點或製造地點不是主要判斷依據
盤點產品時,不能只看產品的製造地點。
真正需要確認的是:
* 產品是否提供至歐盟市場;
* 是第一次投放市場,還是後續由經銷商提供;
* 是完整產品,還是單獨提供的軟體、韌體或硬體元件;
* 產品是在商業活動中提供,還是僅供企業自身內部使用;
* 由誰以自己的名稱或商標將產品提供至市場。
EU CRA 所稱的「製造商」,不一定是實際執行生產或程式開發的單位,也可能是委託他人設計、開發或製造,並以自己的名稱或商標銷售產品的企業。
此外,如果 進口商 或 經銷商 改以自己的名稱或商標投放產品,依據 Article 21,其可能被視為製造商,並承擔相應義務。
如果企業為自身使用而開發的產品,並未提供至歐盟市場,通常不會落入 EU CRA 的適用範圍。
例如:企業自行開發並僅供內部使用的工具,就不在 EU CRA 範圍內;但若之後將該工具作為獨立產品提供至市場,則需要重新評估。
法規參考:
EU CRA Article 3(13):Manufacturer
EU CRA Article 3(21):Placing on the Market
EU CRA Article 3(22):Making Available on the Market
EU CRA Article 21:進口商及經銷商被視為製造商的情況
Q3: 產品用途是否包含資料連接?
EU CRA 適用範圍的第三個條件,是確認產品的用途,是否包含與其他裝置或網路建立資料連接。
這裡所稱的資料連接,不只包括一般理解的網際網路、Wi-Fi、行動網路或雲端連線;EU CRA Article 3 進一步定義不同的連接方式:
- 邏輯連接 Article 3(8):透過軟體介面建立的資料連接。例如: API、Socket、Pipe、檔案或其他軟體介面。
- 實體連接 Article 3(9):透過電氣、光學或機械介面、線材或無線電波建立的連接。例如:USB、Ethernet、光纖或銅線、PROFIBUS 等工業通訊線路、Wi-Fi、Bluetooth、NFC、等…。
- 間接連接 Article 3(10):產品本身不是直接連接裝置或網路,而是作為較大系統的一部分,透過該系統建立連接。
為什麼要考慮這些連接的方式呢?
EU CRA Recital 9 特別說明,即使產品只與其他裝置或網路間接連接,仍可能成為攻擊者進入較大型系統的途徑。
因此,產品沒有連接網際網路、 Wi-Fi、行動網路或雲端功能,仍存在風險,所以也都被劃入EU CRA的適用範圍。
企業需要注意什麼?
企業在判斷產品是否具有資料連接時,不應只確認產品是否可以連上網際網路,也不能只查看產品是否具有 Wi-Fi 或雲端功能。
建議進一步盤點:
- 產品是否具有 USB、Ethernet 或其他通訊介面;
- 是否使用 Bluetooth、NFC 或其他無線通訊;
- 是否透過工業通訊協定與控制器或其他設備交換資料;
- 是否透過檔案、API、Socket 或其他軟體介面交換資料;
- 是否安裝或整合在可連線的主機、作業系統或設備中;
- 產品的用途,是否包含上述連接方式。
法規參考:
EU CRA Article 2(1):適用範圍
EU CRA Article 3(8):Logical connection
EU CRA Article 3(9):Physical connection
EU CRA Article 3(10):Indirect connection
EU CRA Recital 9:實體、邏輯及間接連接所產生的資安風險
Q4: 上述三項基本條件都符合,就一定適用 EU CRA 嗎?
當產品同時符合前述 Q1、Q2、Q3 的三項條件時,代表該產品已初步落入 EU CRA 的適用範圍。
不過,判斷還沒有結束。
還需要進一步確認產品,是否屬於 EU CRA 明定的排除或不適用範圍。
EU CRA Article 2(1) 規定法規的一般適用範圍;Article 2 (2) 至 (4) 則排除部分已受到其他特定歐盟法規管理的產品。
這邊要注意!排除 ≠ 不管,是有其他歐盟法規管理喔!
依據 Article 2(2),EU CRA 不適用於受到下列法規規範的具數位元素之產品:
- Regulation (EU) 2017/745 所規範的醫療器材;
- Regulation (EU) 2017/746 所規範的體外診斷醫療器材;
- Regulation (EU) 2019/2144 所規範的機動車輛、拖車,以及相關系統、元件。
此外:
- Article 2(4) 排除落入 Directive 2014/90/EU 適用範圍的船舶設備。
- Article 2(3) 排除依據 Regulation (EU) 2018/1139 完成認證 的 民用航空相關產品;
因此,即使產品已符合 Q1、Q2、Q3,仍不能直接認定一定適用 EU CRA,還需要搭配 Article 2 的排除規定進一步確認。
歐盟執委會授權規則/委任規則: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25/1535
(EU) 2025/1535 是歐盟執委會依 EU CRA Article 2(5) 的授權制定,用來補充 EU CRA 的適用範圍。它明確排除部分受到 Regulation (EU) No 168/2013 管理的 L 類車輛(二輪、三輪及四輪車輛),避免相同產品同時受到兩套資安法規重複管理。
筆者備註:法規排除,不代表客戶不會提出要求
產品不適用 EU CRA,不代表客戶或供應鏈不會提出相關要求。
以汽車產業為例,並不是整個汽車產業及所有供應商產品都一律排除,而是需要確認個別車輛、系統、元件或獨立技術單元,是否實際落入 Regulation (EU) 2019/2144 的適用範圍。
筆者也觀察到,部分歐洲車廠仍會在 RFQ 或供應商要求中,要求 Tier 1、Tier 2,甚至 Tier 3 供應商滿足 EU CRA 的要求。
至於為什麼產品可能依法排除,客戶卻仍要求供應鏈比照 EU CRA 執行,背後還有許多實務考量。這個故事...說來話長,之後有機會再另外撰文分享。
排除範圍的常見陷阱:不是看產業,而是看產品身分
判斷產品是否排除時,不能只看產品屬於哪一個產業,而應確認:
- 產品實際受到哪一項歐盟法規規範
- 是否已依指定法規完成認證或型式認證
- 該元件本身是否也落入特定法規的適用範圍
- 該元件是否以獨立產品形式提供至歐盟市場
案例:以航空產品為例
並不是所有航空相關產品都會自動排除。
只有依據 Regulation (EU) 2018/1139 完成認證的產品,才適用 Article 2(3) 的排除規定。
未依該法規完成認證的產品,例如:部分開放類別無人機,若符合具數位元素之產品及市場提供等條件,仍可能需要符合 EU CRA。
同樣地,某個元件即使預定整合至已認證的航空產品中,只要該元件本身未依航空法規完成認證,且以獨立產品形式提供至市場,仍可能落入 EU CRA 的適用範圍。
案例:以船舶設備為例
船舶設備可能落入 Directive 2014/90/EU,因此不適用 EU CRA。
但提供給該設備使用的軟體或硬體元件,如果本身不在船舶設備指令的適用範圍內,且單獨提供至歐盟市場,仍可能需要符合 EU CRA。
案例:以車輛為例
落入 Regulation (EU) 2019/2144 適用範圍的機動車輛、拖車,以及相關系統、元件,原則上不適用 EU CRA。
此外,(EU) 2025/1535 也進一步排除落入 Regulation (EU) No 168/2013 適用範圍的具數位元素之產品,包括相關二輪、三輪及四輪車輛。
不過,設計為可踩踏的 L1e 類別車輛 不適用此項排除。
值得注意的是,並不是所有車用零組件都會因為安裝於車輛中而自動排除。若某項軟體、硬體或零組件本身未落入上述車輛法規的適用範圍,並且以獨立產品的形式提供至歐盟市場(例如:部分後裝產品),仍可能需要符合 EU CRA。
法規參考:
EU CRA Article 2(1):適用範圍
EU CRA Article 2(2):醫療器材、體外診斷醫療器材及特定車輛產品之排除
EU CRA Article 2(3):依 Regulation (EU) 2018/1139 完成認證之航空產品
EU CRA Article 2(4):Directive 2014/90/EU 適用之船舶設備
EU CRA Article 2(5):其他歐盟法規產品之限制或排除機制
EU CRA Article 2(6):符合特定條件之相同替換零件
EU CRA Article 2(7):國家安全、國防及機密資訊處理產品
EU CRA :有關「範圍」的延伸問題
除了上述的基本問題之外,以下是筆者收到最常詢問的企業問題。
如果你也有相關問題,歡迎留言 或 來信,我會再持續更新內容 🙂
Q: 產品不上網,也算在 EU CRA 的範圍嗎?
不少企業在判斷 EU CRA 適用範圍時,第一個想到的是:
「我們的產品沒有連接上網,是不是可以排除?」
但實際上,不上網,不代表不適用 EU CRA。
EU CRA 關注的不只是產品能不能連上網際網路,而是產品的預期用途或可合理預見的使用方式,是否包含與其他設備或網路,建立…
- 直接或間接連線;
- 邏輯或實體連線;
- 用於傳輸、處理或交換數位資料的連線。
依據 EU CRA Article 2(1),只要具數位元件之產品被提供至歐盟市場,而且其預期用途或可合理預見的使用方式包含與設備或網路,建立直接或間接的邏輯或實體資料連線,就可能落入 EU CRA 的範圍。
沒有連上網際網路,仍可能適用
例如:產品具備以下連線方式時,即使沒有連上網際網路,仍可能屬於 EU CRA 範圍:
* 透過 Ethernet 連接企業內部網路或區域網路
* 透過 USB 與電腦或其他設備交換資料
* 透過 CAN、Modbus、RS-485 或 UART 傳輸數位資料
* 透過 Bluetooth、Wi-Fi Direct、Zigbee 或 NFC 連接其他設備
* 透過 Fieldbus 或 Industrial Ethernet 與 PLC、HMI 或 Gateway 通訊
EU CRA 對「實體連線」的定義相當廣泛,包含透過電氣、光學或機械介面、線材及無線電波建立的連線。邏輯連線則包括透過軟體介面建立的資料連線,例如:網路通訊端、檔案、API 或其他軟體介面。
筆者備註:介面存在,不代表一定適用EU CRA
值得注意的是...不能只看到產品具有 USB、RS-485 或其他介面,就直接判斷一定適用。
仍應進一步確認:
* 該介面是否用於傳輸數位資料;
* 是否會與其他電子資訊系統或元件連線;
* 這種連線是否屬於產品的預期用途;
* 或是否屬於可以合理預見的使用方式。
例如:USB 若僅用於供電,而不具備資料傳輸能力,其判斷結果可能與可傳輸韌體、設定檔或操作資料的 USB 介面不同。
其他例如:洗碗機、基本型計算機、電子玩具、咖啡機及無線充電牙刷、等...;若其內建韌體只控制本身功能,且不具備連接其他設備或網路的能力,通常不屬於 CRA 的適用範圍。
法規參考:
EU CRA Article 2(1):適用範圍
EU CRA Article 3(8):Logical connection
EU CRA Article 3(9):Physical connection
EU CRA Article 3(10):Indirect connection
本文同步發布於 LinkedIn 【EU CRA 問與答】 #008
Q: ODM 白牌產品由品牌商掛牌銷售,誰要符合 EU CRA?
假設 企業 A 負責 ODM,完成產品的設計、開發及製造,再由 企業 B 掛上自己的品牌,提供至歐盟市場。在這個情況下,誰才是真正需要符合 EU CRA的規範呢?
在一般情況下,企業 B 會被視為 EU CRA 所稱的「製造商」,並對最終產品承擔主要的合規責任。
為什麼品牌商 B 會被視為製造商?
EU CRA 判斷「製造商」時,不是簡單的看誰實際設計、開發及製造產品;依據 EU CRA Article 3(13),製造商的定義包括:
- 自行開發或製造產品的企業;
- 委託他人設計、開發或製造產品的企業;
- 並以自己的名稱或商標將產品提供至市場的企業。
因此,即使產品實際上由企業 A 開發及製造,只要是企業 B 委託,並以自己的品牌將產品提供至歐盟市場,企業 B 通常仍屬於 CRA 法規上的製造商。
企業 A 與企業 B 實際的區分
| 企業 | 一般角色 | EU CRA 下的責任 |
|---|---|---|
| 企業 A | ODM、實際開發及製造供應商 | 依合約提供設計、測試、元件、漏洞及更新等合規資料 |
| 企業 B | 品牌商、CRA 法規上的製造商 | 對以自身品牌提供的最終產品承擔主要合規責任 |
企業 B 需要負責什麼?
企業 B 不能只以「產品是其他公司設計製造」為理由,將責任全部推給企業 A。
作為 CRA 製造商,企業 B 原則上需要根據 EU CRA Article 13 確保產品的設計、開發及生產符合基本網路安全要求,執行風險評鑑、第三方元件盡職調查、漏洞處理、技術文件及符合性評估、...等工作。此外,EU 符合性聲明由製造商簽署;製造商簽署該聲明後,即對產品符合 EU CRA 承擔責任。
但是...企業B畢竟沒有深入產品的開發與設計,又該如何確保呢?
答案是:通常...他們會透過「合約」要求 企業A
企業 A 完全沒有責任嗎?
不能這樣理解。
就企業 B 品牌的最終產品而言,企業 A 通常不是 CRA 法規上的製造商;但產品的實際設計、原始碼、硬體架構、第三方元件及更新能力,多半掌握在企業 A 手中。
因此,企業 B 若缺乏企業 A 的配合,實務上很難完成 CRA 合規。
值得一提的是:最終產品製造商在整合第三方元件時,仍須執行適當的盡職調查,確認元件不會危害整體產品的網路安全。即使漏洞來自整合的第三方元件,最終產品製造商仍須對完整產品履行漏洞處理義務,包括通知使用者、提供緩解措施、更新文件及安排修補。
合約可以把責任轉給 ODM 廠嗎?
企業 B 可以透過合約,要求企業 A 執行特定工作,並約定責任、時限、費用及損害賠償。
但對歐盟主管機關而言,若企業 B 是 CRA 法規上的製造商,企業 B 仍是主要的法定責任主體。雙方合約可以分配內部工作與商業風險,但不會僅因合約約定,就將企業 B 的製造商身分改成企業 A。
需要特別注意的其他情況
如果企業 A 也以自己的名稱或商標,將相同或不同版本的產品提供至歐盟市場,企業 A 也可能成為 EU CRA 所稱的製造商。因此,企業 A 並不是在所有情況下都與 EU CRA 無關,仍須依實際供應及投放市場的方式分別判斷。
法規參考:
EU CRA Article 3(13):製造商定義
EU CRA Article 13:製造商義務
EU CRA Article 14:製造商通報義務
EU CRA Article 21:進口商或經銷商被視為製造商的情況
EU CRA Recital 34:第三方元件的盡職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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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公司自行開發、內部使用的軟體,也需要符合 EU CRA 嗎?
常見情境
公司為了維運設備,自行開發一套系統,用來掃描與日常維運。這套工具只提供內部技術人員使用,包含公司在歐盟境內的子公司,但是沒有對外銷售,也沒有提供給客戶、合作夥伴或其他企業。
簡要說明
這個問題其實包含兩個不同的判斷層次:
第一,是工具是否真的「僅供自己使用」
如果工具始終由企業自行開發、僅供自己使用,且沒有被提供或投放至歐盟市場,原則上不會落入 EU CRA 的適用範圍。
第二,是提供給歐盟境內的子公司使用,是否仍可視為企業內部使用
如果工具也提供給歐盟境內的子公司使用,則還需要進一步確認該子公司是否為獨立法人,以及工具是否已實際提供給另一個法律實體使用。
因此,不能只因雙方屬於同一企業集團,就直接認定該工具仍屬於「僅供自己使用」。
EU CRA Article 2(1) 的適用前提之一,是具數位元素之產品已被提供至歐盟市場。
EU CRA 本身並未另外將「自行開發、僅供自己使用」列為一種產品類別,而是因為這類產品通常沒有被提供或投放至市場,所以不符合 EU CRA 的市場適用前提。
製造商自行開發、僅供自己使用的開發工具或組態工具,原則上不屬於 EU CRA 的適用範圍;除非該工具後續被作為獨立產品投放市場。
因此,公司自行開發的設備維護工具、掃描工具、組態工具或內部管理軟體,只要始終僅供自己使用,原則上不會落入 EU CRA 的適用範圍。
《Blue Guide》Section 2.3 進一步說明,產品如果是為了自己使用而製造,原則上不會被視為已「投放市場」,除非相關歐盟調和法規明確將自行使用納入適用範圍。
需要特別注意的其他情況
由於本案例中的工具也提供給歐盟境內的子公司使用,因此這部分仍存在進一步判斷的必要。
針對問題中所提到的「子公司」,不能只看公司名稱或集團關係,而是需要確認:
- 子公司是否為獨立法人
- 工具是否由一個法律實體提供給另一個法律實體
- 工具是否涉及授權、交付、安裝、下載或遠端使用
- 工具是否與集團內部的產品、服務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
《Blue Guide》指出,產品的移轉可以透過銷售、借用、租賃或贈與等方式進行,而且不論收費或免費;產品被交由另一個自然人或法人使用,可能構成市場上的供應行為。
簡單統整
若工具只由同一法人內部的部門、分公司或員工使用,通常較接近「僅供自己使用」,原則上不會落入 EU CRA 的適用範圍。
但若工具被提供給集團內另一家具有獨立法人身分的子公司使用,即使沒有收費,也不宜直接認定為「僅供自己使用」,而應重新評估是否已構成提供至歐盟市場。
企業需要注意什麼?
企業在判斷「內部工具」是否適用 EU CRA 時,建議至少確認以下事項:
- 誰開發這套工具?
確認開發、維護及控制工具的法律實體。 - 誰在使用這套工具?
確認使用者是同一法人內部的員工,還是集團內其他公司、客戶或合作夥伴。 - 是否有對外提供?
包括下載、授權、交付、借用、遠端存取或安裝於客戶環境。 - 是否涉及商業活動?
即使軟體免費提供,只要是為了支援產品、服務、維護合約或其他商業活動,仍可能構成提供至市場。 - 是否已成為產品的一部分?
若內部工具後來被包裝為客戶端軟體、產品設定程式、監控工具或售後服務工具,就應重新進行 CRA 適用性判斷。
如果遇到以下情況時,應重新評估:
- 免費提供客戶下載;
- 安裝在客戶的設備或系統中;
- 提供經銷商或維修合作夥伴使用;
- 提供獨立法人子公司使用;
- 與公司銷售的硬體或付費服務搭配;
- 改為對外授權、訂閱或提供遠端使用。
比較穩妥的判斷方式是:
只要工具從「同一法人自行開發、自己使用」,轉變為提供給其他自然人或法律實體使用,就應重新評估是否已構成提供至歐盟市場。
法規參考:
EU CRA Article 2(1):適用範圍
EU CRA Article 3(21):Placing on the Market
EU CRA Article 3(22):Making Available on the Market
EU Blue Guide 2022,Section 2.2:Making available on the market
EU Blue Guide 2022,Section 2.3:Placing on the market and products manufactured for one’s own 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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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無線設備應該符合 RED 的資安要求,還是 EU CRA?
部分無線設備原本受到《無線電設備指令》(Radio Equipment Directive,RED)及 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22/30 的網路安全要求約束。
自 2027 年 12 月 11 日起,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22/30 將正式廢止。原本由該補充法規啟用的 RED 網路安全要求,將改由 EU CRA 的產品資安要求承接。
不過,這項轉換主要針對網路安全要求。無線設備並不會因此完全脫離 RED,仍可能需要符合 RED 有關安全、電磁相容性及無線電頻譜使用等其他要求。
簡單總結:需要依個別產品投放歐盟市場的時間判斷,請參考以下:
| 投放歐盟市場的時間 | 主要適用的產品網路安全要求 |
|---|---|
| 2025/8/1 前 | Regulation (EU) 2022/30 尚未開始適用,但仍須確認 RED 的其他要求 |
| 2025/8/1 至 2027/12/10 | RED Article 3(3)(d)、(e)、(f) 及 Regulation (EU) 2022/30 |
| 2027/12/11 起 | 原則上改由 EU CRA 規範產品網路安全要求;RED 的其他要求仍可能適用 |
筆者補充:
《無線電設備指令》的 Article 3(3)(d)、(e) 及 (f) 分別涉及:
* 保護網路及其運作,避免無線設備對網路造成傷害;
* 保護使用者及訂閱者的個人資料與隱私;
* 防止詐欺。
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22/30 自 2025 年 8 月 1 日起,將上述要求適用於特定類別的無線設備,包括部分可連接網際網路的無線設備、兒童照護設備、無線玩具、穿戴式設備,以及可處理金錢或虛擬貨幣交易的設備。
然而,後續發布的 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26/339 已進一步明定,上述的 2022/30 將自 2027 年 12 月 11 日起廢止。其理由是 EU CRA Annex I 的基本網路安全要求,已包含 RED Article 3(3)(d)、(e) 及 (f) 所涉及的資安要素,藉此避免同一產品同時受到兩套重複的網路安全要求約束。
採用 EN 18031,不代表已經完全符合 EU CRA
歐盟已將以下 EN 18031 系列標準引用為支援 RED 網路安全要求的調和標準:
- EN 18031-1:2024:支援 RED Article 3(3)(d)
- EN 18031-2:2024:支援 RED Article 3(3)(e)
- EN 18031-3:2024:支援 RED Article 3(3)(f)
但是,EN 18031 系列標準是為了是為支援 RED 法規,並不是 EU CRA 的完整符合性標準。
如果產品已採用EN 18031,在 2027 年 12 月 11 日後投放歐盟市場,仍應進一步確認是否完整滿足 EU CRA 的要求。
筆者備註:
EU CRA 針對產品的資安需求,要求要參照水平標準及垂直標準;儘管 EN 18031也是一份產品的資安要求,但是仍不一定滿足EU CRA之規定,建議等待EU CRA相關標準發布後,再進行差距分析,進一步降低合規的風險。
法規參考:
(EU) 2022/30 Article 1: 適用的無線設備類別
(EU) 2022/30 Article 2: 排除範圍
(EU) 2022/30 Article 3: 適用日期
(EU) 2023/2444: 將適用日期調整為 2025 年 8月 1 日
(EU) 2026/339 Article 1: 自 2027 年 12 月 11 日起廢止 Regulation (EU) 2022/30
EU CRA Article 2(1):適用範圍
EU CRA Article 71(2): 2027 年 12 月 11 日全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