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PICE 標準解讀

ASPICE v3.1 與 v4.0 版本差異:SYS.4 系統整合與整合驗證

本文章源自於「Automotive SPICE v3.991」,內容與「Automotive SPICE v4.0」可能會有出入;屆時筆者會來修正這之中的差異

本文為ASPICE v3.1與v4.0標準的差異性分析 — SYS.4 System Integration and Integration Verification 系統整合與整合驗證;本文章為「ASPICE v4.0 標準解讀」系列文章,筆者將針對ASPICE標準條文提供解讀與說明,期許本篇文章能夠為讀者,解決標準導入時的疑惑。

快速總結

1. ASPICE v4.0版,相較於ASPICE v3.1版,縮減了許多BP。

2. 整合策略(包含整合順序),被視為計畫的一部分;相關BP遭到移除,實作CL1時不需要詳細說明,但是實作CL2以上之專案時,需詳細描述。

3. 針對整合測試策略,被視為計畫的一部分;相關BP遭到移除,實作CL1時不需要詳細說明,但是實作CL2以上之專案時,需詳細描述。

4. ASPICE v4.0版,將「測試」換成「驗證」,這是針對系統架構設計中的不同類型元件,預做考量。


其他參照說明:

ASPICE v4.0文章目錄 / (v4.0) SYS.3: 系統架構設計

BP差異比對表

如上表,v3.1版本中的BP1, BP2 已被移除;其餘的BP,進行必要縮減後,整合到v4.0中。

其中兩個主要差異如下:

(1) 移除「策略」之制定

ASPICE v3.1版中,在系統整合與整合測試流程中,存在兩個BP與策略制定有關,分別是:

  • 制定整合策略 (包含整合順序)
  • 制定測試策略 (包含回歸測試策略)

這兩個跟策略有關的BP,在新版的ASPICE (v4.0)中已經確定被移除。其理由:

在舊版中,「制定策略」的BP,及產出物提到的「策略」,容易被誤解成需要撰寫相關文件。在CL1的評鑑場合時,評鑑師也會以沒有相關文件為理由,進行扣分。事實上,既有的條文並沒有要求一定要看到實際的文件。

再者,舊有的BP提到的「制定策略」與PA2.1中GP2.1.2針對該流程之目標,制定計畫有重複之嫌。

因此,在ASPICE v4.0版本中,將制定策略相關的BP移除。

綜合結論

在CL1的評鑑時,並不需要提出「紙本」的整合計畫或整合驗證計畫。專案團隊可以引用既有的流程、公司內部規則、等來進行說明。

在CL2及CL3評鑑時,需要針對SYS.4之目標,決定相關作法,並且有進一步計畫。以滿足ASPICE v4.0中GP 2.1.1及GP 2.1.2之定義。

ASPICE v4.0 PA2.1之定義

GP 2.1.1 Identify the objectives and define a strategy for the performance of the process 
GP 2.1.1 識別目標並定義流程執行之策略

...Approach and methodology for the process performance is determined.
...決定流程執行之做法與方法

GP 2.1.2 Plan the performance of the process 
GP 2.1.2 計畫流程之執行

The planning for the performance of the process is established according to the defined objectives, criteria, and strategy...
根據明確的目標、標準和策略,建立執行流程的計劃

(2) 「驗證」取代「測試」

新版的標準中,將用「Verification驗證」取代「Test 測試」。其理由:

尤其在系統及硬體層級,測試並非唯一的驗證手法。其他的驗證手法包含量測(例如: 幾何公差)、計算、分析(例如: 使用FEM法進行強度/應力計算)、模擬(不使用實物)、等。

在新版標準中,SYS.4必須考量SYS.3架構設計中的元件及其來源(請參考以下說明),決定驗證手法。尤其針對除了(1)以外的所有元件或組件,可能需要採用多種的驗證手法。

架構設計元件的來源,可能包含:
(1) MAKE (即本次專案待開發之元件或組件)
(2) REUSE (即重用之元件或組件,該REUSE之元件或組件可能並非按造ASPICE進行開發)
(3) REUSE-n-Modify (即重用並將於本專案中進行修改)
(4) FOSS (即Free Open Source Software, 開源軟體) 
(5) COTS (即採購來之元件或組件)
(6) PFCS (即Product From Contracted Supplier)
(7) PFOT (即Product From OEM/Tier1)
(8) PFCE (即Product From Collaborating Entities)

感謝閱讀本文章!

如果你對文章內容有任何問題,請隨時與我交流聯絡。

歡迎訂閱我的文章,當有最新文章發布時,我將第一時間通知您 :)


WRITTEN BY
David Lin

現任國際標準輔導顧問及評鑑師;
在這個網站,我將分享一些產業新知、趨勢以及標準的解讀與看法。

歡迎與我交流:
Email:
linchewing@gmail.com
LinkedIn:
https://www.linkedin.com/in/linchew/